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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学生资助中心 2017-10-04 10:55:55 浏览762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7〕7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公平、公开、公开的原则,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行政秘书、教学秘书、团队长、辅导员和教师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在本班范围内公示。负责本班学生的申请、认定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我校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济南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等级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依据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佐证材料,参照学生平时的消费状况等因素确定等级。
(一)一般困难,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不能支付在校期间的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
1.来自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一般困难家庭的子女;
2.城镇学生父母有一方下岗或失业;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
(二)困难,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经济收入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中有多子女(两名及以上)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2.单亲(含父母有一方去世或父母离婚后未再婚的)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3.父亲(或母亲)因残疾、患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失的一般贫困家庭学生;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学生。
(三)特殊困难,是指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完全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2.残疾或患有需长期治疗的严重疾病的学生;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4.城镇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城镇双下岗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职工子女;
6.父亲(或母亲)重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7.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如家庭遭遇地震、洪灾、旱灾、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父母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8.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9.其它存在特殊经济困难情况、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一)弄虚作假,虚报家庭经济情况的;
(二)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价值1500元以上);
(三)购买或使用高档电脑的(价值4000元以上);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抽烟或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附件1);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的新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每年9月份布置启动认定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第十二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及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班级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复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认定学生在“山东协和学院学生综合管理系统”中完善个人信息,建立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诚信教育,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对认定学生的生活状况进行监督,为认定资格复查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对受助学生进行回访。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
第十九条认定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追究其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原《山东协和学院关于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协院学字〔200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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