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条 请假范围
(一)个人事假
1.直系亲属病、伤、丧、手术等;
2.家庭发生变故,有关继承、抚养的;
3.须亲自办理证件的;
4.须要到校外领取的物件及亲自处理函件的;
5.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咨询、调查、佐证等情况的;
6.外出参加各种考试、考证的;
7.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校或不能按时返校者;
(二)公务事假
1.经学院批准的公益活动和会议等;
2.经学院批准的实习、实训;
3.本院同学因故住院,经批准看望、值班等;
4.由院、部特殊派遣的重要事宜等;
(三)病假
1.某种特殊慢性病复发,必须外出治疗的;
2.病情在校医院不能治疗的;
3.特殊疾病需要离校治疗的;
4.患病治疗期间,需要在校内休息的;
5.因生理状况,需要在校内休息的;
6.因意外伤害和其他突发情况,需要离校抢救的;
第三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确实有事需请假者,必须履行正式请假手续;
(二)必须持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的《请假条》(见附件1)办理请假手续,便纸条一律无效;
(三)因病请假需提供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凡采用欺骗手段获准请假者,按《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休息或离校;
(五)到假返校必须按时销假,否则无故超假按旷课论处。
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一天(含一天)以内,由所在本班级的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并登记备案(见附件2);
(二)两天至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盖章,并登记备案(见附件3);
(三)超过一周的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批,并登记备案(见附件4);
(四)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学生无故代他人请假一律无效。
(五)除上述规定的被学校赋予直接管理责任和权力的管理者外,任何人都无权批准学生病、事假及工勤假;
(六)请假审批流程
学生
↓一天(含一天)以内
班主任(辅导员)
↓两天至一周以内
学院
↓超过一周
教务处
↓
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销假与续假
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到请假批准人处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要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具体办法同第四条)。学生未请假或续假未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各学院将学生请假登记表复印件每月25日报学生工作处管理科一份存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部)。
山东协和学院
2014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