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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学生处 2017-04-28 13:38:46 浏览4557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施行安全教育及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妥善处理学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教服结合、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安全教育是预防各类意外或事故,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环节,是学校一项经常性工作。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各学院根据学生教育规律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贯穿于教学活动和学生日常生活的始终,并要注意在节假日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要根据学生的特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等因素为前提入手,善于利用典型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安全教育要紧密结合学生思想实际,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进行心理沟通和疏导。既要教育学生防范人身财产的意外伤害和损失,又要教育、引导学生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克服心理障碍,避免因心理障碍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件发生。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形成制度。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调查研究,齐抓共管,切实抓出实效。
第三章 学生安全服务
第七条 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服务,消除安全隐患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主要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各团总支、班级是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学生工作处要协调各学院对学生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学院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单位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对有碍学生自身安全的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有碍学生安全的行为一方面要进行阻止,一方面要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含教学、实践及其他各项活动环节)中,应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自觉遵守纪律和安全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规则,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 学生组织校外集体课外活动,须由活动组织者提供申请,在明确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路线、内容等),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人后,由组织者所在的班级向所在学院团总支、学院领导申请并审核批准后,由教师统一带队,方可按所提出的方案进行,严禁私自组织外出旅游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准酗酒。
第十二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严禁夜不归宿和在宿舍里留宿异性;严禁高空抛物、焚烧废纸衰草等,严禁在宿舍自炊,不准在宿舍保存炉具、炊具及酒精、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制造、贩卖、携带、保存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不准保存汽枪、猎枪。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教室、宿舍有关规定,严禁违章用电、私自拆改水电暖设施。
第四章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人身及财产发生一般性伤害或损失后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责任,确定是否由有关方赔偿损失及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后,在场人要立即拨打110和120,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校领导,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省有关部门,拒绝受理报告的党员和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的,须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对事故调查后认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和生活中,因学校或社会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社会相应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学生在教学、实习和日常生活中,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一天以上且不知去向的学生,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寻找并报告公安部门,通知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事故且责任不在本人而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应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按国家规定适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监护人所在地,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的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在学校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二十五条 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七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省教育厅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山东协和学院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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