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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学生处 2014-05-22 10:47:10 浏览3436次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对有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年奖励1万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第八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属高校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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