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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修订)
学生工作部 2022-09-28 12:54:47 浏览364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有利于学校科学的规范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协和学院全体学生。如果在校外开展实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校学生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教育及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视情节轻重,就其中一项给予处分。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出问题的。
(三)违纪伤害他人能主动救护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者。
(五)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煽动、组织群体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八)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可为半年,第二学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恢复学籍;对表现突出及有立功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并恢复学籍;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的,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听劝阻,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或组建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转化态度一般,或者转变立场较慢者,给予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校秩序与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国家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包括盗用公用电源、通讯线路等)、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
1.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含500元),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盗用他人学生证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或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规定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二)诈骗、抢劫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者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窃、破坏图书者,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纵火者加重处分。
(六)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作案条件者,参照作案者所受处分处理。
(八)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重犯或虽初犯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纠集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无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群架者
1.凡是参加群殴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是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打架者,只要出示凶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凶器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凡是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私自解决造成斗殴并产生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事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持械伤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不按期赔偿损失,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11.一人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其中的轻重处罚加重一级处分。并上报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12.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对饮酒者的处分:
在校学习期间严禁饮酒。无论是任何原因凡是饮酒者,首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及后果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诽谤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威胁、侮辱、诬告他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包庇坏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栽赃、陷害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寝室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给予警告处分。
(二)严禁携带或在寝室等处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一经查出的携带者或存放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存放或使用电炉子等电加热器,宿舍内乱拉乱扯电线,破坏学校的电源线、电话线等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汽炉、液化汽罐或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人身受损或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严禁校外租房住宿,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服从公寓中心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不允许参与赌博,赌博者给与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影响和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应大力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明礼修身,交往文明。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异性集体宿舍住宿或留异性在集体宿舍住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污秽语言、图画或传播淫秽书刊、电子读物者,或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允许非法经商者,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期中擅自离校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擅自离校6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擅自离校8至12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笔记、报刊杂志以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开考后不关闭手机以及其他通讯设备,经劝告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进考场,属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试时采用各种方式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给予记过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组织作弊、伪造证件、利用通讯等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串通作弊、诱使、胁迫教师更改分数、第二次作弊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文章等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影响者,可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造、传播黄色信息者,或从事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信息垃圾者,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者,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允许,上课期间、夜间私自外出上网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上网滋事,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擅自开设服务器或盗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使用网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者,或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九)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者,或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组织参与网上非法的集会或聚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条  对于涂改、伪造或转借证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作、提供、使用或雇用、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假就业协议书等假材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学校或用人单位,或者利用欺骗手段企图达到个人求职目的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讨论决定。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先报省委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答复本人。违纪学生在接到违纪处分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学校、学院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存档。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6个月,到期按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生工作部真实完整的存档,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学习证明,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界限均含该级别。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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